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了做好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工作,体现丧事从简方针,表达对逝世者的哀思,参照国家及安徽省殡葬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基本原则
(一)职工逝世后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,丧事从简,实行火葬。
(二)严禁铺张浪费和搞封建迷信活动,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。
(三)异地去世实行就近火葬。
(四)安抚亲属,按政策规定妥善处理遗属生活。
(五)家庭主办,单位协办。
第三条 具体要求
(一)教职工逝世后,原工作单位和相关部门领导应到逝者家中慰问。老红军、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、教授逝世,校领导应到逝者家中慰问。
(二)参照有关规定,不成立治丧委员会,不开追悼会,可酌情举行遗体告别仪式。提倡丧事简办,家属或本人生前要求丧事简办的,各单位应予以充分尊重和积极支持。
(三)遗体应就近火化。逝世教职工属少数民族者,应尊重其民族习惯,但本人生前有遗嘱或亲属要求火葬的,应予以积极支持。
(四)讣告内容应简要介绍逝世者姓名、职务、工作单位、逝世时间、享年、参加革命工作时间、经历和吊唁联系方式等。逝世者系离休干部、处级及其以上干部落款为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和合肥工业大学。逝者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落款为合肥工业大学,其他职工落款为原工作单位,是中共党员的加款同级党组织名称。讣告用纸不应小于2K,经遗属阅后张贴。
(五)离休干部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、处级及其以上干部,由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、合肥工业大学、组织部、校务部、原工作单位各送一个花圈;其他人员,由合肥工业大学、校务部、原工作单位各送一个花圈。上述人员中系在职职工的加校工会,离退休职工的加离退休工作部。
(六)消息发布。根据遗属要求,厅、局级及其以上干部逝世,可按照安徽省有关规定在安徽日报刊登消息,校报可刊登生平简介(或逝世消息)。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、正处级干部、其他离休干部逝世,可在校报上刊登生平简介(或逝世消息)。
(七)遗体告别。老红军、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、教授遗体告别,学校领导和相关单位领导参加,并告知上级相关职能部门;正处级干部、离休干部逝世,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领导参加;其他教职工逝世,原工作单位领导参加。按照有关规定,教职工遗体告别时,生前是中共党员的,根据遗属要求可在遗体上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,但不能焚烧党旗。
第四条 职责分工
老红军、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逝世,丧事由校党政办协助家属办理,讣告由组织部书写;厅局级以下离休干部逝世,丧事由离退休工作部协助家属办理,讣告由离退休工作部书写;教授等其他人员逝世,丧事由原工作单位协助家属办理,讣告由原工作单位书写。
人事部门、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丧葬费、一次性抚恤金事宜;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干部的生平简介,并对享受厅局级及其以上待遇的干部逝世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;宣传部负责发布消息。
第五条 治丧程序
(一) 相关单位在接到教职工逝世通知后,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,到逝者家中吊唁,商议丧事办理的有关事宜。
(二) 及时发出讣告,落实1-2名同志协助遗属具体处理有关丧葬事宜。
(三) 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、正处级以上干部逝世联系登报事宜。
(四) 遗属应提前1-2天确定遗体火化时间,若需要安排遗体告别,由丧事协办单位发出遗体告别通知(根据遗属意愿,也可将讣告和通知一起发出),并通知到有关领导和单位。
(五) 落实车辆。所需用车由家属与丧事协办单位协商解决,协办单位一般可提供1-2辆大客车。
(六) 举行遗体告别仪式,丧事协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。具体协助家属办理告别厅的预定、书写挽联、告别仪式现场组织,并为相关单位和领导办理租送花圈等事宜。
第六条 丧葬费、一次性抚恤金领取
(一)在职教职工丧事办完后,由其亲属到原工作单位开具证明,到校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;离退休职工丧事办完后,由其亲属到离退休工作部开具证明,到校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,到财务部门领取丧葬费、抚恤金。
(二)丧葬费标准由人事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核。丧葬费包干使用,超支不补,节余归遗属。
第七条 特殊问题的处理
(一)教职工非正常死亡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(二)教职工在外地逝世,遗体在逝世地火化,原工作单位可派人协助遗属到其逝世地办理有关事宜。
(三)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逝世,丧事一般由遗属在逝世地自行办理,并报告原工作单位和离退休工作部。离休干部由离退休工作部、退休职工由原单位协助遗属办理抚恤金和丧葬费等事宜。如因事故死亡或确需学校派人的,离休干部由离退休工作部、退休职工由原单位派人前往协助遗属办理有关丧葬事宜。
(四)工资关系已转到原籍当地民政部门的我校退休职工,丧事办理由当地民政部门和遗属负责,原工作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表示悼念。
第八条 其它
(一) 教职工逝世后,自外地前来奔丧者费用自理。
(二) 教职工逝世后,其遗属的相关抚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我校在职和离退休正式职工逝世后丧事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离退休工作部共同负责解释。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2011年12月29日